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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须知
办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科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时限:材料齐全,符合审批要求10个工作日
受理:全程办事代理窗口
受理权限: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二、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提要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所属乡镇政府、开发区等二级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通知书;
3.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5.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所属乡镇政府、开发区等二级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核准通知书;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所属乡镇政府、开发区等二级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明;
5.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A.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B.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所需材料
申办人提交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一)、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 增资部分的可研报告(增资较少者提交说明)。
(二)、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三次登有减资声明的报纸(省、市级以上的报纸);
5.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地址的变更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新地址的租房协议或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7. 所属乡镇政府、开发区等二级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文件
(五)、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新增经营范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经营范围,原则上要先增加投资额;新增经营范围凡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及环保问题的,需持有关批准文件。
(六)、合资、合作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转制后公司的新章程(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作或合资企业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5.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新任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原公司章程终止文件(原件)
7.新合同、章程(原件);
8.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合资企业变更为合作企业及合作企业变更为合资企业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股权转让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需报送此项文件);
6.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7.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的变更
1.企业申请书 (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中外方投资者名称的变更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工商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或国外登记机关更名材料);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名称变更时需报送此项文件);
6.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变更投资方式
1.企业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不提交此项材料】(原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章程修正案】(原件);
4.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需要下载的文件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