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
办理部门:粮食管理科
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受理时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受理权限: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年收购量50吨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样本);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经营资金书面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6)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检化验人员资格证书或委托检测协议。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拥有或通过租赁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储设施质量完好
(3)具有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与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