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办理外商来华签证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海淀开发试验区:
为了加强对邀请外商来华签证工作的管理,使办理外商来华签证工作更好地为首都的经济建设服务,为了方便外商办理来华签证,同时保证国家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实际情况,经征得外交部领事司同意,我委决定对办理外商来华签证的审批工作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理外商半年多次有效访问签证的管理和审批均由市经贸委负责。
各邀请单位在外商申请办理半年多次访问邀请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华有投资者;
2、在华公司的国外母公司管理人员;
3、为执行合同需经常来华的人员;
4、已多次取得我F字签证人员;
在申请办理外商多次访问签证时,各邀请单位除填写一式二份的“申请外商来访报告报表”外,还需附详细报告说明情况,并注明符合上述哪一条件。
二、下放办理外商一次和二次来华签证的审批权。
我委决定将邀请外商一次和二次来华访问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总公司),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的外经部门进行审批和办理。
具体要求如下:
1、邀请外商来华访问,签发邀请函电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因此,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访问签证的审批工作,并对被邀请人切实负责;
3、不得邀请各国政府官员;不得邀请非建交国家人员;
4、不得为下列国家的人员办理来华访问的邀请:
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伊朗、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利比亚、菲律宾、阿富汗、伊拉克、孟加拉、布隆迪、刚果(布)、科特迪瓦、加纳、尼日利亚、卢旺达、索马里、乌干达、喀麦隆、阿尔巴尼亚。(如需邀请以上国家人员来华,需填表并附详细报告,报市经贸委审批)
5、邀请外国人来华访问,仅限于与本系统从事经贸业务,不得代其他地方和人员办理外国人来华邀请;
6、所邀请的外国人,必须在境外办好来华签证,不得在中国口岸办理落地签证;
7、不得以办理邀请为名乱收费;
8、邀请信参考格式附后。
三、因其它事项来华人员的邀请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请各单位于8月30日之前将审批表格、审批人、经办人和公章模式报报市经贸委备案。
五、请各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本单位半年办理的邀请人数、国别等情况报市经贸委。
六、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